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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规定
作者:  更新时间:2021-04-19 2:55:42

一、各学院(中心)、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教学设备的管理,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。各实验室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实验室规章制度,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,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。

二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,应予赔偿:

1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;

2、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出借及拆改教学仪器设备的;

3、擅自将教学仪器设备、材料挪作私用;

4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不按规定进行实验或保管不严而造成损坏和浪费的;

5、损坏或丢失不及时上报,经揭发或检查时发现账物不符的;

6、其它责任事故。

三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被窃的,报准后可不赔偿

1、因设备缺陷或实际操作的特殊性,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;

2、设备使用年久,已接近损坏的程度而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3、按要求已采取了防盗措施,而被保卫部门确认系不法分子盗窃的;

4、经报准后,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,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。

5、其它无法防范的,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四、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

1、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格;

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3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的变化程度,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
4、损坏或丢失的设备,应按折旧程度合理折旧,其价值标准以仪器当时购进的价格为基础,按情节轻重,酌情赔偿;

5、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(不包括因专业教学需要借给教师个人使用的录音机等)按原价赔偿或修复;

6、赔偿金额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建议,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,赔偿人到财务处缴纳赔偿款额。